所謂立法與行政的權限分配即是理順法的制定與執行之間的上下游關係,本質是權力等級序列問題,它與權力分立語境下機關之間的監督與制約關係並非一回事。所有的立法與行政權限分配方式都可以總結為分離型與下降型兩種模型,其中分離型又可以細分為雙重分離型、立法與行政分離型和立法分離型。“分離”意味著要麼是限制下游,要麼是限制上游。對學說、實務、規範三者進行徹底分析可以得知,我國立法與行政的權限分配應當是一種立法分離型結構。立法權自身分離給立法機關與行政機關,但這種分離是限制下游式,受到制約的是行政立法而不是法律;相反,行政權則是立法權的下降,既不應當存在自主行政行為,也不應當限制立法作具體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