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合議庭陪審案件中落實審判責任制要求,一方面是要規範法官與人民陪審員的分權關係,尤其是保障人民陪審員事實裁判權的獨立性和實質性,使之不會淪為法官裁判權的附庸;另一方面是針對人民陪審員的身份特徵與權力屬性,設置不同於法官的管控體系,將事後追責式的管控轉變為事先調整型的管控。這兩方面可以通過重構評議規則、規範指示效力、提高裁決終局性和建構以證據能力為核心的證據規則系統來實現。法官將一部分裁判權讓渡給人民陪審員之後,取而代之的是新的程序管理權。應當將行使該程序管理權的情況,作為認定和追究法官責任的獨立依據。法官錯案責任豁免的範圍,也應隨著事實裁判權的讓渡而擴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