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結果無價值論立場出發,符合財產犯罪入罪標準的財產侵權行為,原則上均構成侵犯財產罪。於此,在解釋論上,必須使各具體財產犯罪構成要件的外延形成周延關係,避免出現不應有的處罰漏洞。盜竊罪是轉移占有取得罪的基礎罪刑規範,對盜竊行為僅需界定為“解除他人占有、建立新的占有”即可,而不能將其行為方式限制為秘密或者平和、非暴力。盜竊罪是侵佔罪的特殊法條:搶奪、搶劫、詐騙等轉移占有取得罪係盜竊罪的特殊法條;職務侵佔罪的構成要件行為應限於狹義的侵佔行為,在行為人利用職務便利竊取本單位財物的場合,由於盜竊罪為職務侵佔罪的特殊法條,故應以盜竊罪論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