儘管學理上尚無定論,但行政訴權處分已得到行政審判實踐的認可。通過對涉及息訴承諾的行政訴訟和國家賠償案件進行梳理考察發現,法院存在“訴權可得拋棄”與“訴權不受妨礙”兩種相對明確的裁判進路。但訴權處分通常不作為單獨的裁判理由,而帶有補強性、宣教性說理的色彩;法院往往已對案件作了實質審查,確信糾紛已獲實際解決之後,才最終裁定駁回起訴或者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基於行政訴訟的制度功能考慮,對於當事人拋棄訴權後再行提起行政訴訟的,原則上應予以立案審查;是否構成“訴權濫用”應作審慎考量。制度功能上的內在張力,決定了行政訴訟側重維護公法秩序時,訴權處分的效果應受限制;側重解決行政爭議時,訴權處分的效果則相對顯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