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反思十年前作出的彭宇案一審判決書及其說理為契機,認真對待經驗法則,為案件中蓋然性較低的經驗法則之處理提供理論工具。實務中對經驗法則的適用,可以分為常規和弱化兩類模式。經驗法則的適用以社會上典型的事件經過為核心,根據蓋然性高低,通常需要達到日常生活經驗法則的標準。在相關經驗法則的蓋然性不強時,法官有必要通過理論上作為例外的弱化模式,滿足其對事實認定確信的說理義務。法官應尋找案件中其他可能的事實線索,只有在排除其他可能時才能依弱化模式認定案情。此時,本證方應就不存在其他可能性提出主張,並且以相對優勢標準舉證說服法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