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權利方式保護個人信息是一種世界趨勢。立法宜以“人格”要素、“人格性”要素、“非人格性”要素作為客觀分類標準,構建以公法為依託,私法為主幹,社會法為補充的權利話語體系。按照權利客體的層次,在基本權利和人格權法中解決“人格”要素的精神利益保護問題;在人格權法法定主義放鬆條件下的財產權法中賦予個人信息財產性利益,解決“非人格性”要素的財產性利益保護問題;在基本權利和社會法中賦於個人保護“人格性”要素的個人信息特權。在合同法中修正“同意”的構成要件;在侵權法中發展個人信息侵權類型;運用權能擴展機制、公法轉介技術、風險預防原則,構建個人信息保護的權利話語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