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輪《刑事訴訟法》修改,吸收了試點中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但修改《決定》設計的條文導致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在宏觀結構上出現問題,具體包括“具結書”僅是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約束,檢察機關在審判過程中可以調整量刑建議,造成控辯雙方之間權力(利)、地位不對等,要求審判主體“一般應當”採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觸動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原則;公安機關被不當賦於撤銷案件的裁量權;值班律師地位、權利不明朗。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以“自願性”為生命線,然而在刑事訴訟法中,保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認罪的程序機制卻嚴重不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認罪認罰制度中脆弱的地位,是中國刑事訴訟中缺失一系列重要權利保障的現狀的投影。在控辯地位嚴重不對等前提下的認罪認罰制度,可能會招致一些特殊的風險。只有在健康的訴訟環境下才能有健康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