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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論意定代理授權行為的取消──兼釋《民法總則》第173條第2項前半句
作者 崔拴林
中文摘要
《民法總則》第173條第2項前半句規定的“取消委託”不應解釋為意定代理內部基礎關係的無效或失效,而應解釋為授權行為生效後非由於意思瑕疵被收回。授權行為生效後非由於意思瑕疵被收回也不應被界定為“撤回”或“撤銷”,而應界定為“取消”。這樣才能使《民法總則》第173條第2項前半句規定的“取消”實至名歸,才能確保意定代理制度中導致授權行為不生效或者喪失效力的三種意定事由在概念和邏輯上的清晰與和諧,也才能使民法典意定代理法的相關概念和規則與歐美代理法中的通行做法接軌。
起訖頁 72-83
關鍵詞 意定代理授權行為取消撤回撤銷
刊名 法学家  
期數 201903 (173期)
出版單位 中國人民大學
該期刊-上一篇 清代民間地權習慣與基層財稅困局──以閩臺地區一田多主制為例
該期刊-下一篇 論無因管理本人的償還義務──兼論《民法總則》第183條第2句的適用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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