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一田多主制為代表的清代民間複雜地權習慣,對清帝國的基層治理和財稅收入構成了長期的困擾。代表精英官僚視角的《福建省例》,對一田多主制在名義上持徹底的否定態度,但在田賦徵收中卻允許根據地權現狀進行變通操作。清代臺灣地區的淡新檔案顯示,基層官府完全承認一田多主的事實,並對田面主/小租主的習慣性利益予以保護。由大小租制引發的複雜的抗租糾紛,導致基層官員疲於應付相關詞訟,並面臨來自田底主/大租主的抗繳田賦壓力。作為官有土地的屯田,也援用民間的大小租制,進而導致官方在面對屯田小租權頻繁流轉的局面時,難以徵收作為大租的屯租。19世紀80年代後期劉銘傳在臺灣開啟的財政整頓運動,並未改變大小租制這一根本的地權格局,反而令租佃、租稅關係更為複雜。中國民法近代化運動中“物權法定”原則的確立,實際上有助於化約民間地權的複雜性,便於政府的管理與徵稅,從而服務於國家建設這一歷史任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