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我國對於網絡共犯行為存在追究共犯責任、共犯正犯化責任、不作為正犯責任以及擴大化解釋適用既有罪名等四種刑法規制路徑。然而由於法條的特別規定、規制理論基礎的同一、擴張解釋方法的普遍運用等原因,其彼此在適用範圍上存在著不同程度的交錯,由此導致司法適用隨意、罪名架空並僭越了刑法基本原則。最好的解困辦法並非只保留一種規制路徑,因為新增的共犯正犯化路徑在行為性質評價和刑事處罰效果上均具有一定意義,不作為正犯路徑則因其獨特的構造和要件設置顯示出存在價值,擴大化解釋路徑亦有助於緩解網絡時代犯罪與刑法的緊張關係。故應當在維持多元化規制路徑體系的基礎上,以司法優先立法跟進、避免處罰空隙並求得量刑合理性為原則,對網絡共犯行為確立共犯路徑為主、其他路徑為輔的刑法規制路徑序位,同時進一步修正共犯理論並對分則相關罪刑條文作重新解讀,以回應網絡共犯異化的現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