扒竊犯罪不是身份犯。公共場所是不真正的構成要件要素,扒竊行為發生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屬注意規定。扒竊與普通盜竊是競合關係而非對立關係,過分強調二者區分會導致法律適用難題。無數額論和統一數額論均與法教義學原理相悖,應通過實質解釋解決出入罪問題。扒竊客觀價值極其低廉財物的不構成犯罪,扒竊使用者經常使用的物品、確定身份信息的重要憑證,或者對當事人具有精神價值或情感意義的物品的,構成犯罪。扒竊對於占有人無積極價值也不能被他人直接利用的物品的,不是犯罪。隨身攜帶的範圍包括他人帶在身上且明顯屬於其支配管理下的財物、置於身邊附近且處於現實支配之下的財物、封閉在特定空間且處於觀念支配之下的財物。扒竊對象的大小、體積、外觀不是表明違法的要素,不應納入構成要件的評價範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