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規範理論主張,公法規範必須包含“私人利益保護指向”,才能夠確認該規範會生成主觀公權利。這一理論不僅促成了客觀公法規範與主觀公權利的互相剝離,也為個人公法權利的判定提供核心指針。保護規範理論自提出開始歷經方法的變遷、規則的調整和重心的轉移,並逐漸形成架構完整的理論譜系。我國行政審判自2017年明確採用保護規範理論,並將其作為判定原告資格的重要基準。這一基準的納入不僅使我國行政訴訟原告資格的判定有了清晰的思考步驟,也使對原告權益的保障擺脫了訴訟法明確列舉的桎梏,而轉向對行政決定所涉及的客觀法規範的保護意旨的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