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勞動合同終止。該條款的適用,實質上修改了其所解釋的《勞動合同法》中的規定,既有損《勞動合同法》的權威,又不合理地限制了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合同自由。基於我國的社會情況和勞動法律制度現狀的考量,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作為法律擬制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結束勞動合同關係的情形,應當從強制適用轉變為有條件的適用,即允許雙方當事人在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於合意予以排除適用。從立法技術角度分析,《勞動合同法》應通過退休制度的獨立規則設計,實現法定退休年齡與勞動合同關係的重新定位。有關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與勞動合同的關係以及勞動者退休後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等內容,均應納入退休的規則設計中,從而實現養老保險制度與勞動合同制度的順利對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