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80條的規範意旨在於保護債權讓與中債務人的利益。讓與通知作為準法律行為之觀念通知,準用民法關於意思表示的規定。讓與通知之主體原則上應為債權人;受讓人對債務人提起訴訟,只能視為通知的一種特殊情形;債權讓與公告本身不能視為通知或作為其替代方式。本條第1款前句規範的是債權讓與之內部關係,後句則規範其外部效力。只要通知到達債務人,債權讓與即對債務人發生效力,其即使向債權的非歸屬方清償亦為有效;通知之前債務人清償的效力以及通知之後的表見讓與制度也以債務人的保護為依歸。在雙重讓與的處理上,應遵循“先來後到”規則,並貫徹保護債務人的規範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