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想防衛的研究應完成方法論的轉換。若機械地拼接德日相關學說,容易造成“扭曲的學說譜系”;限制責任說的實質內涵在於確立“故意的認識對象包括構成要件該當事實和違法性的基礎事實”,將“類推適用”視作其“標籤”屬於誤讀。以往通過對具體學說的檢討以求達成“統一解”的思路並不可行,體系性思考關注立場和出發點,錯誤論、故意論、階層論三條主線是可借助的重要線索。“作為責任要素的故意說”、法律效果援用的罪責論等優勢學說,一旦引入體系性思考的軌道,仍面臨著掣肘,尚需進一步審思與修正。行為無價值二元論如果不承認故意的雙重機能,在故意的阻卻上應充分發揮“不法的故意”之實質判斷功能;在過失與否的認定上,可以在否定不法的故意以後,直接判斷不法的過失存在與否,亦可以就過失犯的認定從頭開始,但需將判斷時點提前至行為人出現誤認的時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