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稅法在性質上屬於分配法的範疇,其建制中應始終遵循量能課稅原則。房地產稅是一種設置於房地產保有環節,以房地產應有收益為計稅依據的資產本體稅,其經濟上的可稅性和法律上的可稅性皆有諸多可議之處。設立房地產稅的正當性源於憲法上財產權的社會義務,其經濟來源可能是應稅房地產的收益或處分所得,也可能是納稅人的財產和其他所得。房地產稅的稅收負擔取決於應稅房地產的評估價值、稅率、豁免徵稅條件和稅收優惠等課稅要素。若收入房價比超出合理範圍,而納稅人又不願意為繳納房地產稅而處置應稅房地產時,稅務機關有權在該房地產上設定稅收保障受償權,即納稅人未能及時足額繳納房地產稅,且經責令限期繳納後仍未繳納的,稅務機關可以在應稅房地產上依法設定稅收保障受償權;進而,當納稅人處置應稅房地產時,稅務機關可以從其處置所獲收益中優先收取納稅人所欠繳的房地產稅稅款及其滯納款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