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察英美法的司法實踐,可以發現立法背景資料經歷了從不被接受到被接受再到限制適用等階段。作為一種發生學論據,立法背景資料和文義解釋、體系解釋、意圖解釋和目的解釋等具體解釋方法存在著密切的關係。為了從立法背景資料中獲致可靠、妥當的解釋結論,法官應該綜合考量效力位階、證據屬性、文義優先原則、制定法的存續期間等因素。囿於意圖缺失和出釋入造、司法誤判、選擇性偏差等問題,這些資料宜作為法院確定系爭詞語之含義的出發點而非終點。中國的司法實踐已經形成了一些經驗性做法,但依然存在解釋功能單一且偏重語義直覺、綜合模式未成形且存在選擇性偏見、忽視價值選擇且誤判裁量空間等問題,有待予以改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