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制度既有確保債權實現的功能,也有促成資金高效率運用的功能。凡法律行為以擔保債權為目的,並得直接支配擔保標的之價值,無論其權利構造或名稱為何,概以擔保論。隨著時代的發展,擔保標的物由土地到建築物、由不動產到動產、有形資產到無形資產、現有資產到將來取得資產、單一物到集合物、固定資產到流動資產;擔保債權自特定債權轉向不特定債權,擔保物權從屬性及擔保債權特定原則發生鬆動;擔保物權內容之契約自由性格特別凸顯,契約自由原則不斷突破物權法定原則;收益價值自用益價值中脫穎而出,成為獨立的價值型態;聲明登錄制和控制公示方法嶄露頭角;實行程序上,私實行程序興起,收益執行得以運用。擔保物權制度的立法動向上存在以下趨勢:物權標的特定性和擔保物權從屬性發生緩和;物權法定原則柔軟化;登錄內容彈性化;擔保物權管理機能日益重要;擔保物權實行方法多樣化;動產擔保權單一化及其立法的統一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