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委辦案規範的建立面臨著轉隸前紀委辦案、檢察機關辦案兩套存在明顯衝突的規範的取捨、統一問題。根據兩套規範在初查和立案是否統一,以及以誰為主統一,可以得到四個可能的方案。本文從監察調查權的性質、法治中國建設的要求、方案的效率、改革的必要性和現實可能性等方面論述了較優選項,即應當在初查和立案階段以原檢察機關辦案規範為主進行統一,通過法律的有意留白和有限例外協調與紀委辦案規範衝突的地方。在具體展開該方案時,不應對法律自由作形式性擴大解釋,而應堅持原法律規範的原則性調整,除非有國家權力機關的明確特別規定。應當綜合考慮衝突規則背後的價值和意義,尋找新的平衡點,建立監察辦案規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