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系是民法典的生命,政治性是實現民法典體系化的必然途徑。民族性構成了民法典的特質,政治性的本質在於實現民法典的民族性,並需要通過體系性方式構建民族性內容,民族性內容又決定體系性所應採取的形式。政策是民族性、政治性法典的實現要素,卻消解了民法典的體系性。作為民法典政治性內容的政策,需要遵循民法典的內在與外在體系。制定《民法總則》乃至民法典的政治性,構成了民法與商法、民法典分則各編的體系強制。民法典編纂的政治性保障了路徑統一與政治正確,體系性保障了體例科學與結構嚴謹,而民族性實現了規範之“本土化”與制度之“中國性”。政治性、體系性與民族性保障並進一步實踐中國民法典的路徑選擇與規範制定的“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為中國民法體系與中國民法理論體系的實現確立方向、確定內容與提供養料。這是中國民法典編纂的政治性所努力的方向,也是體系性所實現的目的與民族性的必然表現,同樣是中國學者在探討相關理論所應保持的基本遵循以及努力的基本方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