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的案例指導制度已淪為司法解釋制度的附庸,無法在法治中國建設進程中發揮實質性判例制度所應有的系統性效用。實質性判例制度原本可以擔當從“人”與“法”的層面為法治國系統“搞好基礎建設”的重任。它在一個宏大的時空隧道式溝通場景中,以判例-學術“雙重通說互競互濟機制”為基石,兼容政治權威和智識權威,促使法律職業共同體“人、法合一”,成為本土活法的載體;溝通了待決案件當事人及前古後今人民群眾的利益訴求和法感情,在“人”的層面為法律職業共同體的行為提供了準星,在“法”的層面為法律漸進式發展安放了壓艙石;在“普通判例-確定性判例-持續性判例-習慣法”的判例序列中,實現法的穩定力與進化力的辯證統一。不過,案例指導制度也有避開“隨機而緩慢”之缺陷等優勢,可為中國特色判例制度系統發動的起點,在一系列制度“能量”暫付闕如之際,學術主導的判例庫建設仍可發動系統,倒逼法律審及先例意識入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