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債權二重讓與中的權利歸屬,我國《合同法》第80條未作出規定。我國學理和司法實務中存在三種觀點。第一種觀點採“讓與在先,權利在先”,其以債權讓與合同的先後順序來決定債權歸屬,即受讓在先的受讓人取得債權;第二種觀點採“通知在先,權利在先”,其以債權讓與通知的先後順序來決定債權歸屬,即讓與通知在先的受讓人取得債權;第三種觀點採“登記在先,權利在先”,其以債權讓與登記的先後順序來決定債權歸屬,即讓與登記在先的受讓人取得債權。相比較而言,“讓與在先,權利在先”的權利歸屬標準更為合理,符合我國債權讓與的規範模式和法理邏輯,我國未來民法典分則在設置債權二重讓與條款時應予以明確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