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目前司法實踐中仍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責任分配規則,尤其流行在證據短缺導致事實難以判斷的情況下“轉換舉證責任”。我國語境中的“真偽不明”及其裁判方法與大陸法系現代證明責任理論名同實異。此種中國式舉證責任制度與學界長期倡導的大陸法系經典證明責任理論及我國現行法律規範之間均存在矛盾衝突,卻高度契合中國文化觀念基礎,具有其自身內在邏輯與實踐合理性。為解決理論與實踐的矛盾,一方面,宜在事實認定領域承認並嘗試建構此種中國式舉證責任理論與制度,另一方面,對現代證明責任制度移植的重心宜從過去注重將“證明責任裁判”作為真偽不明時敗訴負擔的結果正當化功能,轉向將“證明責任分配”作為調整民事審判過程的裁判方法論功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