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司法中對正當防衛的成立要件,基本上都是朝否定的方向去理解與界定,這使得正當防衛的成立空間極其有限,由此導致立法與司法的嚴重分化。正當防衛在我國的司法異化,其根源並不在於法教義學的建構不足,而在於司法裁判將自身的功能錯誤地定位為糾紛解決。正當防衛條款的法律效力欠缺,不僅意味著司法裁判應當實現功能定位的調整,從糾紛解決轉向對行為的法與不法進行評價,也意味著需要重新認知刑法系統的功能。在具有高度不確定性的風險社會裡,刑法系統的功能在於維持與穩定人們的規範性期待。立基於此,刑法教義學體系需要進行全面的反思與重構,實現基本範式的轉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