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託是一種約定,牽涉合同效力、費用歸屬、締約過失等問題,應受民法規制。由於民法規範對此付之闕如,民法規制請託應通過民事裁判為之,因勢利導以厚植法治社會之根基。請託主要有銓敘請託、入學請託、關說請託、辦證辦費請託、借名請託、媒體公關請託、暴力討債請託、槍手請託等類型。請託在民法上應定性為委託關係。關於請託的效力,或違背法律禁止性規定,或有悖於公序良俗,應分情況依據《合同法》第524條第5項或第4項以及《民法總則》第153條判定其效力。對於請託費用的歸屬,應在合同效力判定的基礎上,輔之以個案衡量,區別適用“返還”“不法原因給付”不予返還和“收繳”三種模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