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現有行政聽證制度的歷史來看,脫胎於抗辯式庭審過程的聽證程序,在被移植到行政過程中出現了適用困境。“司法型”聽證所營造的“正式化”陷阱,使其難以和行政任務的多樣化需求相匹配。以理想類型的研究進路,在現有制度雛形的基礎上,並結合行政機關功能的變遷,可提煉出行政聽證的兩種純粹類型——個案裁決型聽證和政策形成型聽證。這兩者分別代表了基於互利互惠和共同目標的溝通過程,其中個人主體地位從消極地防禦侵害發展為積極地形成公共秩序,相應的主動關係也呈現出對抗型與協調型的特徵。溝通目的以及程序結構的不同決定了,兩種行政聽證理想類型在程序主體的角色分化和相應功能,以及聽證程序產生之拘束力上存在的差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