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犯的雙重違法性構造決定了其主觀上存在雙重違法性認識錯誤,既存在關於前置行政法律規範的認識錯誤(行政違法性認識錯誤),也存在關於刑法規範的認識錯誤(刑事違法性認識錯誤)。前者為行政犯所獨有,是當前理論爭議的焦點。承襲自德日刑法的責任說,以自然犯為原型建構的違法性認識錯誤處理規則,未能充分兼顧行政犯的雙重違法性特徵;而故意說則賦予構成要件認識與違法性認識同等的主觀歸責地位,與既有的犯罪論體系難以兼容。應當認為,行政違法性是行政犯構成要件的必要組成部分,離開行政違法性的“裸的”構成要件事實在不法評價上具有中立性。行為人只有在認識到行政違法性的基礎上,才能產生關於刑事違法性的認識。行政違法性認識錯誤應歸為構成要件錯誤,具有阻卻犯罪故意的效果。“新責任說”既保留了責任說關於構成要件認識錯誤與違法性認識錯誤的區分,又結合行政犯的特質予以改造,實現了違法性認識錯誤在自然犯與行政犯中處理規則的統一,是我國統一刑法典模式下較為理想的處理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