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多樣性深刻影響了國際貿易協定的締結,文化條款在自由貿易規則中的作用和影響力一直存在爭議。《保護和促進文化表現形式多樣性公約》對文化條款和自由貿易規則在WTO框架下的衝突進行了有限度的整合,同時在數字化背景下的區域貿易協定中發揮了促進作用。文化條款在WTO中的適用和解釋需要回歸到促進貿易自由這一目的,但文化產品的雙重屬性導致文化條款需要在數字化背景下的貿易協定中調整其發揮作用的方法。歐盟通過對文化多樣性的堅持形成了內部的共同利益和價值觀,但在數字經濟影響下,歐盟簽署的區域貿易協定也存在散亂、滯後和不明確的問題。為了應對數字化的挑戰及其帶來的機遇,在適用和落實文化條款時,我國需要在國內層面儘快建立在數字環境下可持續發展的文化治理體系,並在國際層面格外關注發展中國家和不發達國家文化產業數字化流通的集體利益,以贏得相應的國際話語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