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的關係是我國法學界長期爭論的問題,眾說紛紜,似乎無解。基於其完整的制度構造,知識產權法形成了高度自洽的創新激勵體系,對知識產權和自由競爭有良好平衡,基本沒有給構造相對簡單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留下補充空間。將反不正當競爭法作為知識產權兜底保護法或補充保護法的認識,源於對知識產權法的構造及其與反不正當競爭法的關係缺乏系統理解。除商業秘密外,反不正當競爭法主要適用於規範商業混淆行為,並沒有全面介入知識產權法的理由,否則就可能打破知識產權與自由競爭的平衡,導致知識產權的不合理擴張,壓縮自由競爭的空間,並最終損害知識產權制度和反不正當競爭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