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所發行、上市審核以及退市決定行為(以下簡稱交易所監管行為)的法律性質爭議集中在民事與行政屬性之上。根據我國行政法學界對行政範疇基本要素的歸納和英美法系有關判例,應從多個角度綜合分析交易所監管行為的性質。根據該分析框架,交易所監管行為的權源為法律;行為內容具有管理性,行使方式具有單方性、強制性;監管行為涉及公共領域,具有獨占性和壟斷性;監管行為實質性影響了發行人、投資者的權利,且業務規則中程序保障和救濟機制不完善,應認定交易所監管行為具有行政屬性,適用行政訴訟程序,受行政法原則的約束。交易所應以正當程序原則為指引,不斷完善發行上市審核制度,健全常態化退市機制,保障全面實行股票發行註冊制的順利開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