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測性信息固有的不準確性與主觀性使其區別於事實性信息。而當前中國虛假陳述證券立法均著眼於事實性信息,並不適用於預測性信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證券市場虛假陳述侵權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創設預測性信息安全港規則,在一定程度上填補了預測性信息虛假陳述方面的立法空白,但仍然在概念界定、口頭預測性信息保護等方面留有缺憾。由於專門立法缺失,證券監管通常嚴格適用一般性認定標準追究預測性信息披露者的責任,這一做法也貫穿虛假陳述民事審判當中,這是對預測性信息披露者的過分責難,因而有必要在立法層面有針對性地構建特別法規則。基於此,本文區分界定規則、虛假陳述行為規則以及交易因果關係規則三個方面,詳細探討預測性信息虛假陳述民事責任特別法的構建路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