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金融領域的信息不對稱等問題,各國不斷加大金融交易中對消費者利益的保護力度,對金融機構施加適當性義務。在美國,適當性義務的相關規範最初為證券業的行業自律性規範,後逐漸擴大適用範圍。在中國,適當性義務的相關規範早期集中在證券領域,現已形成由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等共同搭建的適當性義務規則體系。總結相關規定的內容,我國金融機構的適當性義務包括“了解客戶”“了解產品”“適當匹配”。本文通過北大法寶檢索適當性義務糾紛案件,並對法院的判決結果進行統計分析,發現判決全額賠付和過失相抵的案例所占比例相當,判決結果的不同體現了對“賣者盡責,買者自負”這一原則理解的不同。美國和中國均經歷了從“買者自負”原則到“買者自負,賣者有責”原則,再到“賣者盡責,買者自負”原則的演變過程,在歷史分析的基礎上,從邏輯推導、規範演進、法律適用角度討論,可以推出“賣者盡責”和“買者自負”的成立基礎具備獨立性。原則的內在邏輯可推導出三條鏈條組合而成的裁判思路,這一思路支持過失相抵規則的適用。過失相抵規則在具體適用時存在法律基礎,同時,法律經濟學的分析並不必然支持全額賠付規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