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我國證券市場信息型操縱行為呈高發態勢,但其內涵範圍尚未明晰。信息型操縱以控制信息披露時點、節奏及操控信息披露內容的方式實現操縱證券價量的目的,具有信息占優性、行為主動性和決策影響直接性等特徵。操縱意圖、利用信息手段影響價量、達到“影響”或“可能影響”的程度,可作為錨定信息型操縱的關鍵要素。近似行為區分上,可通過主觀意圖、利用信息方式等區分信息型操縱與虛假陳述、內幕交易、編造傳播虛假信息等違法行為。對於“利用信息優勢連續交易”行為,可通過信息手段是否構成證券價量波動的主要作用力判斷其是否屬於信息型操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