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我國對操縱市場行為的行政和刑事執法頻次、金額和對象範圍在不斷增加。但操縱市場是一個構成要件缺乏必然的內在一致性的集合概念,其表現模式具有多樣性。對其進行全面類型化的重構,可以增進法理認識、優化執法,避免過多適用兜底條款帶來的不安定性。操縱市場的主體具有一般性,且不與特定類型的行為相對應,操縱主體也均應具有主觀故意,故基本分類標準應以客觀行為為準,兼顧簡明和細緻兩個方向的維度。基礎分類標準可簡化為交易型操縱和信息型操縱,但各自內部再增加分類。交易型操縱包括虛假交易型、真實交易型(自主力量型和他人力量型)、利用特定時點的“半真半假交易型”。信息型操縱包括編造虛假信息型,利用信息優勢型和“搶帽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