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公司治理的理論和實踐經驗表現出對董事會性別多元化的內在偏好,其原因在於董事會中男女視角交疊與經驗互補能夠對內提升治理效能,對外賦能社會價值。然而,基於外部社會的性別刻板印象及內部董事會缺乏外延性的雙重影響,對我國女性在董事會中的敘事話語權及其經驗研究仍然有限。域外董事會性別多元化的發展呈現出以挪威為代表的配額模式和以美國為典型的倡導模式,差異化的立法干預背後是國家之間歷史、文化及公司治理理念的區分。對此,軟法式的中間路線可以成為我國的最優路徑選擇。立足於我國現存做法,董事會女性構成完善的構建路徑在於將立法干預與公司自治的調整邊界控制在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和中央企業中;注意公司法體系下軟法與硬法的互補互動;合理的女性董事比例設置既確保了性別配額的連續性,又有利於打破結構性障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