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隨著全球貿易日益頻繁,跨國企業透過租稅規劃將企業利潤留在受控境外公司藉以規避稅負,使各國稅基遭受侵蝕致稅收巨幅流失且違反租稅公平,屢受外界爭議,鑑此,全球主要國家相繼制定相關反避稅法規,以確保課稅權及維護租稅正義。 考量營利事業可能藉於低稅負國家或地區成立未具實質營運活動之受控外國公司 (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 CFC),透過股權控制或實質控制影響其盈餘分配政策,以規避我國納稅義務,參考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 (OECD)發布防止稅基侵蝕及利潤移轉 (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 BEPS)行動計畫3「受控外國公司規則 (Designing Effective 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 Rules)」,於2016年7月27日增訂所得稅法第43條之3,建立營利事業CFC制度;2017年5月10日增訂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之1,建立個人CFC制度,業經行政院核定分別自2023年度及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我國相較其他主要國家如美國、日本及中國大陸實施CFC制度起步較晚,惟藉由全面瞭解前揭國家相關制度及實施經驗,對我國未來實施後持續精進及完備我國CFC制度極有助益。本文首先介紹BEPS行動計畫3內容,再分析比較前揭國家及我國CFC制度之異同,復就我國目前CFC所得及實質營運判斷原則提出相關建議,供未來相關政策擬議參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