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從量能課稅原則出發,直接觀察信託法律關係背後隱含經濟實質所表彰之稅捐負擔能力,以其作為建構應然信託稅制之基礎。在現行他益信託稅制當中,最嚴重背離量能課稅原則者為信託利益贈與行為之贈與稅及信託財產孳息所得稅規範,其未遵循實現原則及實值原則要求,形成實然及應然稅負間之落差,而產生委託人利用信託進行稅捐規避誘因。誠然他益信託採取信託導管理論,以信託利益實質歸屬人為稅捐主體進行課稅,惟此一實質歸屬人仍應在量能課稅原則下進行判斷,信託導管建立與信託利益流動係屬二事,不可混淆。只有在真正應該課稅時點,對真正應負擔稅捐之人,就其所真正擁有之收益,課徵其真正應該負擔之稅捐,才得以對人民公平課稅,最大程度消弭信託制度帶來之國家稅收流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