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有分散風險、填補損失及確保經濟生活安定等功能,向為國人所喜好。為保障被保險人遺族生活,遺產及贈與稅 (下稱遺贈稅)法第16條第9款訂有「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之規定。坊間保險業者遂對特定財力者規劃各式保險契約,俾於其高齡或重病期間,透過躉繳投保將本應屬遺產稅應稅財產之鉅額存款、現金等,轉換為人壽保險之死亡給付,而依上開規定不計入遺產總額,實質形同免稅。雖現行稽徵實務可依個案情形按實質課稅原則核課遺贈稅,惟迭遭外界質疑課稅適法性。 為利徵納雙方遵循,本文分析我國人壽保險遺贈稅相關課稅規定,探討現行人壽保險相關給付所涉遺贈稅課 (免)稅情形及美國與日本之人壽保險課稅制度等,並歸納我國人壽保險死亡給付徵免遺產稅之行政救濟實務案例,研析依遺贈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將死亡保險給付不計入遺產總額或依實質課稅規定將該等給付納入遺產總額課稅之妥適性,作為未來遺贈稅相關法令修正之參考,以落實租稅公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