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自國際貿易自由化程度大幅提升,市場經濟局勢日趨開放以降,企業於跨國各地設立子公司或分公司,以無形資產作為標的之交易型態日益增多,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 (Organis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OECD)於2015年公布防止稅基侵蝕與利潤移轉 (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 BEPS)行動計畫最終報告,期解決跨國關係企業間利用國際課稅規則缺失、各國課稅制度差異及稽徵漏洞減少稅負之問題。然除此之外,跨國關係企業內部經常以簽訂成本分攤協議之方式,事先分配權利金歸屬,並以集團內部移轉訂價方法搭配無形資產難以估價之本質,減輕集團總體稅負,侵蝕國家課稅權之行使。爰本文將深入探討BEPS相關內容,分析我國成本分攤協議與移轉訂價規定,俾檢討我國法制能否因應國際上無形資產交易課稅之發展狀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