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下稱促參法)施行迄今已屆20年,累積許多成功經驗,期透過該法由民間廠商參與投資,公私協力為公共建設注入更多活水與創意。依執行經驗觀之,我國促參案多為投資規模較小之營運、移轉 (OT)案件,參照國際推動經驗,引進民間投資多以能源、資訊、水資源及廢棄物等各類投資金額較鉅之基礎建設,其差異主要為國內認為促參計畫政府不付費之既有觀念。以英國或日本為例,前揭國家民間參與案件著眼計畫財源,政府注重服務績效做為支付服務費用標的,因此由使用者付費或政府有償取得公共服務均為國際常見型態。為使公共建設及服務之取得均得以促參法所定之法規鬆綁及租稅優惠等吸引民間廠商投資,將推動促參修法作業,包含擴大公共建設類別、納入政府有償取得公共服務機制及增訂促參履約調解機制,以快速解決爭議等,完備促參法法制環境,達成落實提供公共服務水準,加速社會經濟發展之立法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