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面積國有土地不出售政策下,以地上權方式活化開發國有土地已逐漸成為主流趨勢。105年以前,地上權案地租計收皆以公告地價為基準,並隨同公告地價調整。直至105年全國公告地價平均調幅達30.54%,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下稱國產署)、臺北市政府、臺中市政府及高雄市政府開始檢討修正地上權案地租計收方式。 本文分析前揭4機關對地上權案地租計收方式調整之變遷過程,分析結果發現,可分為「部分浮動、部分固定地租」及「設定地租漲幅上限」2種型態,惟仍以公告地價為基礎;另分析各地方政府105年、107年及109年3次公告地價調整情形,發現各地公告地價調整情形迵異。因此,未來若配合土地稅制改革,讓公告地價不再受限於非法定用途箝制時,地上權案地租計收方式須在目前制度變遷之路徑相依下,提出另一種調整方式,以應未來社經環境變動下之需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