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係依房屋評定現值 (下稱房屋標準價格),在法定稅率範圍內,按各直轄市、縣 (市)政府 (下稱各縣市政府)規定之徵收率課徵之。其中法定稅率係由財政部統一訂定,房屋現值 (即稅基)則由各縣市政府不動產評價委員會依據房屋標準單價、折舊率及耐用年數、地段率評定之房屋標準價格核計之。為避免各縣市政府為獲財政收入,任意調整稅基,致過度加重民眾房屋稅負擔,爰屬全國一致性質者,如房屋標準單價,建議由財政部統一訂定;另折舊率及耐用年數、地段率較具因地制宜性質者,得維持由各縣市政府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 而各縣市政府因地方特性及城鄉差異致繁榮程度不一,其地段率係由各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稅務人員實地調查評估,惟因缺乏評價專門技術及知識,該等評估結果易受質疑,建議各縣市政府須建立有效與合理之地段率評價作業基準,以達公平合理課稅目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