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0 年制定公布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下稱促參法),以民間機構投資新建並為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移轉該建設之所有權予政府(下稱BOT)方式興辦公共建設,雖達一定績效;惟台灣高鐵、高雄捷運及臺北大巨蛋等大型BOT案,爭議頻受社會矚目,衝擊民間投資意願。2016 年起BOT 案招商績效不如以往,民間投資信心不足,與爭議解決尚非無關連。2015 年12 月促參法增訂第48 條之1 規定,BOT 投資履約爭議得採協調或仲裁解決。協調具有專業、快速且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之優點;採協調先行制,除有快速解決爭議及專家判斷等優點外,當事人雙方亦較信服;且協調委員會決議須經雙方同意始生拘束力。本文探討BOT 投資履約爭議之仲裁制度、審理程序及仲裁判斷書效力,並比較仲裁與法院審理BOT 爭議之異同,提供各界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