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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默示分管契約——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556號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按所謂默示之意思表示,除依表意人之舉動或其他情事,足以間接推知其有承諾之效果意思者外,倘單純之沉默,依交易上之慣例或特定人間之特別情事,在一般社會之通念,可認為有一定之意思表示者,亦非不得謂為默示之意思表示。又共有物分管之約定,不以訂立書面為要件,倘共有人間實際上劃定使用範圍,對各自占有管領之部分,互相容忍,對於他共有人使用、收益各自占有之部分,未予干涉,已歷有年所,即非不得認有默示分管契約之存在。於此情形,倘共有人已按分管契約占有共有物之特定部分,他共有人嗣後將其應有部分讓與第三人時,如該受讓人知悉或可得而知有分管契約,自應受該分管契約之約束。
起訖頁 1-2
關鍵詞 默示分管契約單純之沉默受讓人分管契約拘束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402 (2024:2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762號
該期刊-下一篇 自認——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5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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