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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自認——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542號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查當事人於訴訟上所為之自認,於辯論主義所行之範圍內有拘束當事人及法院之效力,法院應認其自認之事實為真,以之為裁判之基礎,在未經自認人合法撤銷其自認前,法院不得為與自認之事實相反之認定。而自認之撤銷,自認人除應向法院為撤銷其自認之表示外,尚須舉證證明其自認與事實不符,或經他造同意,始得為之。
起訖頁 1-2
關鍵詞 自認辯論主義裁判基礎自認之撤銷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402 (2024:2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默示分管契約——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556號
該期刊-下一篇 既判力之客觀範圍——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7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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