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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762號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按建物之物權,由出資興建者取得其所有權,與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者有別,後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此觀民法第758條第1項規定甚明。是建物在未辦理保存登記前,受讓人無法因讓渡而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縱使受領交付占有而取得事實上處分權,仍無法認為係所有權人。至於建築執照或使用執照之起造人名義,與房屋興建完成後所有權之歸屬,誠屬二事,第三人無從以變更建造執照或起造人方式取得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之所有權。
起訖頁 1-2
關鍵詞 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所有權歸屬變更建造執照起造人名義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402 (2024:2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提出之給付——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768號
該期刊-下一篇 默示分管契約——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55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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