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仲裁案件中,勝敗關鍵多半取決於事實認定而非法律爭議。事實需依據證據以為佐證,而何種證據具備證據之資格而得作為認定事實的基礎,即為影響仲裁結果的重要因素。關於律師保密特權、傳聞證據、非法取得證據之證據能力規則,不同法系甚至不同國家間均亦有所歧異。國際仲裁社群雖然制定相關規則,如國際律師協會國際仲裁取證規則與布拉格規則,但對於此三大議題亦無一致的整合規範。各仲裁機構可先從採用特別的證據能力規則作為出發點,針對律師保密特權所引發的證據能力排除範圍問題,援引最惠國待遇的概念,以仲裁地法為最低保密範圍之基準,容許仲裁庭選擇適用保密程度相對較高的其他規範,作為判斷特定文件或資訊是否具備證據資格之依據。關於傳聞證據,在仲裁地法未明文排除的前提下,仲裁庭若准許當事人一造提交傳聞證據,亦應容許對造對此等證據陳述意見或進行詢問,以貫徹仲裁程序下的當事人程序保障與平等待遇之要求。至於非法取得之證據,同樣在仲裁地法未明文否定其證據資格的前提下,可由仲裁庭依據比例原則,衡量取得證據之不法手段所造成之侵害,以及仲裁庭基於完整證據發現真實以實現司法正義之公共利益,作出准駁之裁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