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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論國際仲裁程序的證據能力規範之歧異問題與解決方案──以律師保密特權、傳聞證據、與非法取得證據為中心
作者 高啟中
中文摘要
國際仲裁案件中,勝敗關鍵多半取決於事實認定而非法律爭議。事實需依據證據以為佐證,而何種證據具備證據之資格而得作為認定事實的基礎,即為影響仲裁結果的重要因素。關於律師保密特權、傳聞證據、非法取得證據之證據能力規則,不同法系甚至不同國家間均亦有所歧異。國際仲裁社群雖然制定相關規則,如國際律師協會國際仲裁取證規則與布拉格規則,但對於此三大議題亦無一致的整合規範。各仲裁機構可先從採用特別的證據能力規則作為出發點,針對律師保密特權所引發的證據能力排除範圍問題,援引最惠國待遇的概念,以仲裁地法為最低保密範圍之基準,容許仲裁庭選擇適用保密程度相對較高的其他規範,作為判斷特定文件或資訊是否具備證據資格之依據。關於傳聞證據,在仲裁地法未明文排除的前提下,仲裁庭若准許當事人一造提交傳聞證據,亦應容許對造對此等證據陳述意見或進行詢問,以貫徹仲裁程序下的當事人程序保障與平等待遇之要求。至於非法取得之證據,同樣在仲裁地法未明文否定其證據資格的前提下,可由仲裁庭依據比例原則,衡量取得證據之不法手段所造成之侵害,以及仲裁庭基於完整證據發現真實以實現司法正義之公共利益,作出准駁之裁決。
起訖頁 20-54
關鍵詞 證據能力律師保密特權傳聞證據非法取得證據國際律師協會國際仲裁取證規則布拉格規則
刊名 仲裁  
期數 202306 (117期)
出版單位 中華民國仲裁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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