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迅速解決公共工程有關之紛爭,立法者遂立法提倡以仲裁作為紛爭解決機制,其著眼點為仲裁判斷具終局性且可作為執行名義;然而,因撤銷仲裁判斷程序曠日廢時導致前開立法目的落空者,仍然時有所聞。為避免紛爭解決程序延宕,部分外國立法例肯認仲裁當事人得訂立「排除協議」(exclusion agreements),即排除未來訴請法院撤銷仲裁判斷權利之協議,更有論者主張立法廢除撤銷仲裁判斷制度。本文介紹支持及反對排除協議有效之論點,並比較不同國家的立法選擇,除將論證應採肯定見解為當,亦將初步探討其於公共工程案件中之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