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同訴訟程序,以仲裁方式解決爭端,在仲裁程序因仲裁判斷的作成而終局的完結之前,常需經過相當時日。在此期間,當事人常有在仲裁判斷成之前暫時性的保全其權利或是證據之需要,以免因仲裁程序受到干擾、證據遭到破壞,或是財產受到移轉等等情形,造成最後雖然取得有利仲裁判斷,卻已無實益或已經受到難以回復之損害。 今日的國際仲裁中,仲裁庭有權命為臨時措施,已經成為國際共識,僅有極少數的國家仍未承認此等權限。甚至更進一步,近年大部分重要法域(Jurisdiction),為支持仲裁程序,均已立法允許該等臨時措施的強制執行,或是正在修法的途中。 然如同國際仲裁的發展,此種針對臨時措施的大力支持態度,並非自始如此。本文擬就內國法及國際仲裁逐漸從懷疑,到支持仲裁庭的臨時措施,此一發展歷程、以及其背後政策考量加以解析。 另外,除了從大方向上廣泛的說明這段歷程,本文亦反於一般著作著重於英美法系國家立法的觀點,選擇四個與我國淵源深刻或為鄰近亞洲經濟體的大陸法系法域,其具體的立法實踐方式進行比較法的說明。顯示大陸法系國家採納聯合國模範法立法模式,或授與仲裁庭臨時措施相關權限,甚至提供法院強制執行機制協助,並無困難,且已為一趨勢。亦可以供我國參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