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土地分層利用的情形中,現有民法體系中由“法定相鄰關係”與“意定地役權”組合而成的“雙軌制”呈現出局限性。既有解決思路無法為調整分層土地利用中的利益關係提供充分的制度方案。解決問題的進路是:基於公序良俗原則,類推適用強制締約制度,設立強制地役權。強制地役權在分層土地利用中有充分的適用空間,可與民法體系相融合。基於原則衝突理論,在“土地合理利用原則”與“合同意思自治原則”之間,應優先適用“土地合理利用原則”,並以裁判強制締結地役權合同為原則具體化後的規則。強制地役權合同內容應符合分層土地利用規劃、建設工程技術標準的要求。強制地役權合同定價由第三方評估機構以專業評估方法加以確定,並通過程序控制克服評估方法的不足。 |